總局50號令 第四十四條(二)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履行法定職責的;法定職責有哪些?
懸賞: 100 積分 提問于:2013-01-03 16:57:46 點擊數:
“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范圍太廣,不知道有誰能具體列舉下?
提問者: wdj1980 - 經理 [五級](共 3 個回答) 網友回答
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提出的關于“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職責規定,以及《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提出的關于“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提出的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第二十八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依法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工作,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是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預防控制的責任主體,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開展職業危害管理工作,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生產經營單位日常職業衛生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織機構和規章制度建設
二、前期預防管理
(一)職業危害申報
(二)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
(三)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管理
三、勞動過程中的管理
(一)材料和設備管理
(二)作業場所管理
(三)作業環境管理和職業危害因素檢測
(四)防護設備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五)履行告知義務
(六)職業健康監護
(七)職業衛生培訓
(八)職業危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報告與處理
主要對照以下這些方面檢查,這些都是企業的法定職責。
1.組織機構
1.1設置或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
1.2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2.規章制度
2.1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2.2建立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
2.3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2.4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2.5職業病危害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2.6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2.7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2.8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2.9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2.10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2.11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2.12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
2.13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3.生產布局
3.1有害作業和無害作業分開
3.2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
3.3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
4.建設項目“三同時”
4.1建設項目預評價通過安監部門審核
4.2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通過設計審查
4.3按規定開展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并通過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竣工驗收
5.危害申報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備案
6.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
6.1有專人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
6.2按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
6.3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企業必須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每三年進行一次。
7.健康監護
7.1建立企業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7.2按規范建立勞動者個人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7.3按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7.4不得安排未成年工、有職業禁忌癥的勞動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8.義務告知
8.1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8.2簽訂勞動合同,并在合同中載明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
8.5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患職業病或職業禁忌癥,以及處置決定應當由企業書面告知勞動者本人
9.教育培訓
9.1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定期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9.2對崗前、崗中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
10.警示標志
10.1存在或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或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10.2存在或產生高毒物品的作業崗位,在醒目位置設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11.防護設施
11.1廠房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風或采用工程技術措施,實現本質安全
11.2在有毒有害場所安裝通風機、通風帽、通風柜、隔離操作室,加強塵毒發生源的密閉與通風,重點部位采取密閉塵毒源與局部抽風措施
11.3針對有可能產生急性中毒的危害因素,工作場所應設立毒物警示標識,有毒有害氣體泄漏報警儀,相關崗位設置急救藥品、噴淋沖洗設施等
12.個人防護
12.1建立健全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及采購、發放、領用檔案
12.2配備與操作崗位相適應的個人防護用品,進入有毒有害崗位作業正確配戴防護用品
12.3指導和督促勞動者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12.4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在有危害的場所不得飲水進食、不得放置生活用品
13.應急救援
13.1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3.2配置應急撤離通道、應急救援操作指示牌、必要的泄險區、風向標
13.3定期組織應急救援培訓和演練